大多數父母都曾想過這個問題。通常是在深夜,只是短暫一閃,然後就沒有付諸行動。
這個問題嚴肅,法律答案也嚴肅。在香港,遺囑,或正式的監護契據,均可合法指定您希望在您和伴侶雙方離世後撫養子女的人。若沒有這份書面指定,由法院決定。法院的決定或許與您的選擇一致,也可能並非如此。
本文說明監護人指定在香港法律下的確切運作方式、沒有作出指定會發生什麼,以及在您將某人的名字寫入遺囑之前需要知道的事。
監護人是什麼,為何重要?
監護人是在您離世後,承擔對您子女的親權及親責的人。這意味著決定子女的居所、教育方式,以及日常照料,直至他們年滿18歲。為子女留下的財產管理是另一個角色:這由您指定的受託人負責,受託人不必與監護人是同一人。本文稍後將回到這一區別。
在香港,監護權的法律框架載於《未成年人監護條例》(第13章)。第6條賦予父母透過遺囑或契據指定監護人的權利。第8G條確認依此程序指定的監護人,與作出指定的父母享有同等的親權及親責。
大多數人都搞錯的一件事
在最常見的情況下,即父母雙方共同承擔親責,且任何一方均沒有獨立監護令,您所指定的監護人實際上只有在沒有父母在世時才會接手。但如指定您的那位父母持有對子女的監護令,則該委任可在其身故時生效。您的遺囑不會凌駕在世父母的權利。
這有兩個重要含義。
第一,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,不會在您的伴侶仍在世時移交任何親權,即使你們均指定了同一人。
第二,您在指定監護人時真正規劃的情境,是你們兩人均不在的情況。這正是大多數父母最難面對的情境,也正是需要清晰法律答案的情境。
若您沒有作出指定,會發生什麼
若父母雙方均在沒有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離世,您的子女便沒有自動承接親責的人。
根據第13章第8D條,若未成年人沒有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具親權的人,法院可委任監護人。任何人均可申請,包括祖父母、姑舅、年長兄弟姊妹或家庭朋友。
法院的決定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依據。這個標準本身是正確的,但法院無從得知您信任的是誰、您的子女與誰有感情,也不知道您若被問及會選擇誰。它只能聆聽各方申請人的陳述、衡量證據,然後作出判斷。
結果或許正是您會選擇的人。也可能並非如此。而這個程序本身,在您的子女同時面對失去雙親的時刻,又增添了一層法律上的不確定性。
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,可完全消除這種不確定性。
您應該指定誰?
這是一個非常個人的決定,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。以下是值得深思的考慮因素。
最佳的監護人通常是您的子女已認識並信任的人,而非僅僅是財務能力最強或地理位置最方便的人選。
年長的祖父母可能是子女最親近的人,但請考慮他們是否有精力和健康狀況,將年幼的子女撫養至成年。
您選擇的人理想上應與您在教育、宗教、生活方式及育兒方式上有共同的價值觀。
這一點至關重要。您應在正式作出指定之前,先與擬指定的人選商討。一個被迫接受這個角色的監護人,並不是好的監護人。第13章第8C條允許監護人拒絕接受委任,若他們這樣做,法院將需要另行委任。
若您選擇的監護人居於海外,請考慮這對您子女的就學、語言、現有友誼及與香港的聯繫意味著什麼。
您的監護人不必是同一位管理子女遺產的人。遺囑可委任受託人單獨管理財務資產,與負責日常照顧的監護人分開。許多父母認為將這兩個角色分開是有益的。
第13章第6(5)條對您的要求
法律有一條容易被忽視的規定。第13章第6(5)條訂明,父母在指定監護人時,須盡可能考慮未成年人的意見,並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和理解能力。
在實際操作上,這並不意味著要詢問兩歲孩子的意願。但若您的子女年齡較大,能夠表達意見,您應考慮他們的看法。一個對在失去父母後希望生活在哪裡有強烈想法的年長子女,其聲音值得被重視,即使最終決定仍由您作出。
可以指定多於一名監護人嗎?
可以。您可以指定聯合監護人,即兩人共同承擔親責。若您希望一對夫婦共同擔任監護人,或您的子女有不同需要,而家中不同成員各適合其中一個子女,這種安排可能有效。
聯合監護人在作出決定時需要達成一致,這意味著他們之間可能出現分歧。若您指定聯合監護人,請仔細考慮他們是否能夠有效合作。
財務安排是另一回事
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,處理的是由誰撫養您的子女。這並不自動決定您的遺產如何資助這份照顧。
若您將資產直接留給子女,他們在年滿18歲之前,在法律上無法自行管理財產或重大款項。您可以透過遺囑就此作出安排,方法是將資產設立信託,委任受託人代您子女管理款項,並指定在何年齡將資產直接轉交子女。
這項財務規劃與監護人指定並行,但需要在遺囑中另行處理。Bequest 在您立遺囑時會引導您完成兩者。
著手進行
父母未能指定監護人,最常見的原因並非他們在人選上存在分歧,而是他們尚未坐下來進行這場對話。這場對話並不容易。立遺囑迫使您進行這場對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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