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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承辦、無遺囑繼承、遺囑執行人:淺白詞彙表

我們用到的每個術語,都用一句話解釋清楚,也說明對你的家人有什麼實際影響。

10 分鐘閱讀由 Bequest 撰寫

遺產規劃有一套自己的術語,卻很少有人解釋給你聽。什麼是剩餘遺產?「立有遺囑而離世」是什麼意思?還清債務之後,受益人實際得到什麼?大部分人都不清楚,也沒有人告訴他們。 這份詞彙表收錄了每個重要的術語。每一條都先用一句話說明意思,再用一段文字講清楚對你的家人有什麼影響。

A

遺產管理人(Administrator). 由法院委任、負責管理離世者遺產的人。如果沒有遺囑,或者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或不願意出任,就由遺產管理人處理。

遺囑執行人由立遺囑的人自己選,遺產管理人卻不是。法院按法定的優先次序委任,通常先是在世配偶,然後是子女,再到其他親屬。遺產管理人的權力,要到法院發出遺產管理書那一天才開始,而不是由離世當日起算。中間這段空檔很要緊:在這段時間裡,沒有人有法律權力處理你的資產。立遺囑時寫明遺囑執行人,就不會有這段空檔。

資產(Assets). 你擁有的一切:物業、銀行戶口、投資、交通工具、業務權益、強積金,以及個人物品。

你的遺產,就是由你的資產組成。不過,不是每一項資產都按遺囑處理: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的資產,會自動歸在世的另一位聯權共有人。強積金計劃不設受益人提名,強積金會併入你的遺產,按你的遺囑(或無遺囑繼承規則)分配。其餘的資產,有遺囑就按遺囑分配,沒有遺囑就按第 73 章的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。

B

受益人(Beneficiary). 你在遺囑中指名的人或機構,可以從你的遺產得到你留給他們的東西。

受益人由你選。每個人得到什麼,也由你決定:一件指定的物品、一筆金錢,或者債務清償之後剩下來的某個份額。沒有遺囑,就由香港法律代你決定誰可以得到你的遺產。你本來想寫進去的人,可能什麼也得不到。

遺贈(Bequest). 在遺囑中留給某人的一件指定物品,或者一筆金錢。

我們的名字 Bequest,就是由這個字來的。遺贈是一項法律安排,也是一份心意:遺囑像是替你對那個人說,我記掛着你,也為你安排好了。遺贈可以是一層樓、一件首飾,也可以是給慈善機構的一筆捐款。

無主財物(Bona Vacantia). 拉丁文,意思是「無主的財物」。如果你離世時沒有遺囑,也沒有合資格的親屬,遺產就會成為無主財物。

如果你沒有立遺囑就離世,而法院按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(第 73 章)逐層找遍所有親屬,仍然找不到有權繼承的人,你的全部遺產就會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。政府可以酌情向你留下的受養人支付款項,但沒有法律責任這樣做。這是沒有遺囑最極端的結果,而這個結果,完全可以避免。

C

遺囑更改附件(Codicil). 一份獨立的文件,用來修改或補充現有的遺囑,不必整份遺囑重新訂立。

遺囑更改附件的簽署和見證要求,與遺囑完全一樣。遺囑更改附件通常用於小改動,例如加一位受益人、換一位遺囑執行人,或者更新某一項指定遺贈。如果改動比較大,重新立一份遺囑通常更簡單直接。結婚會自動撤銷你原有的遺囑,婚前立的遺囑不能靠遺囑更改附件補救。

D

受養人(Dependant). 在經濟上依靠你的人。就算你沒有在遺囑中寫上他,他仍然可能對你的遺產提出法律申索。

《財產繼承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》(第 481 章)訂明,如果你的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沒有為某些人提供合理供養,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,從你的遺產中取得經濟供養。這些人包括配偶、由離世者供養的前配偶和子女等。遺囑不能完全排除這種申請,但可以讓你對供養誰和怎樣供養,有大得多的話事權。

E

遺產(Estate). 你離世時名下的一切,扣除你的債務

受益人真正拿到手的,是淨遺產,也就是付清喪禮費用、遺產管理開支和所有債務之後剩下的部分。帳面上很可觀的遺產,如果背後有大筆未清的負債,淨遺產可以少很多。你的遺囑執行人分配的是淨遺產,不是帳面總額。

遺囑執行人(Executor). 你在遺囑中指名的人,在你離世後負責處理你的遺產,並承擔法律責任。

你的遺囑執行人負責收集你的資產,清償你的債務,再把剩下的遺產分配給受益人。他們的權力,由你離世那一刻起就開始。他們會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書,這份文件正式授權他們行事。根據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》(第 10 章),你最多可以委任四名遺囑執行人。選誰,影響非常大,可以看看我們關於選擇遺囑執行人的完整文章。

G

遺產管理書(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). 法院發出的命令,授權某人管理離世者的遺產。如果沒有遺囑,或者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出任,就要申請遺產管理書。

沒有遺囑的時候,遺產管理書的作用就相當於遺囑認證書。不過遺產管理書更難申請,需時也更長,而且授權給法院委任的人,不是離世者本來會選的人。在遺產管理書發出之前,整份遺產都會凍結,沒有人可以動用銀行戶口、出售物業或分配任何財產。

遺囑認證書(Grant of Probate). 法院發出的命令,正式授權你在遺囑中指名的遺囑執行人管理你的遺產。

沒有遺囑認證書(俗稱「承辦紙」)或遺產管理書,誰也動不了一份遺產,銀行戶口和物業都一樣。申請遺囑認證書比申請遺產管理書快,也簡單,因為遺囑已經寫明誰是遺囑執行人,也寫明了離世者的意願。遺囑很實際的一個好處就在這裡:你留下的家人辦這個程序,會快得多。

監護人(Guardian). 你在遺囑中指名,在你離世後承擔照顧未成年子女責任的人。

監護人可以透過遺囑委任,也可以透過一份正式的監護人委任契據委任(第 13 章第 6 條)。如果沒有委任過監護人,而父母雙方都已離世,就由法院決定誰來撫養你的子女。你在遺囑中指名的監護人,只會在沒有在世父母可以承擔責任時才接手,並不會凌駕在世父母的權利。在把一個人的名字寫進遺囑之前,先跟他談一談。

I

無遺囑繼承/無遺囑離世(Intestacy / Dying Intestate). 離世時沒有留下可以執行的遺囑,或者遺囑沒有涵蓋你全部的資產。

沒有遺囑而離世,你的遺產就會按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(第 73 章)分配。條例用的是一條固定公式,不理會你和家人的關係,也不理會你的意願和處境。未婚伴侶分不到任何遺產,沒有依法領養的繼子女也一樣。這條公式不會問你本來想怎樣,只有遺囑能讓你自己回答。

J

聯權共有(Joint Tenancy). 一種共同持有物業的方式:兩位業主一起持有整個物業,其中一位離世時,另一位自動取得他的權益。

聯權共有(俗稱「長命契」)的物業不屬於你的遺產,不按你的遺囑分配,也不受無遺囑繼承規則約束。其中一位聯權共有人離世的一刻,另一位就依法成為唯一業主。香港夫婦一起買樓,最常用的就是這種持有方式。如果你想把自己在物業的權益留給共有人以外的人,就要先把聯權共有轉為分權共有。

L

金錢遺贈(Legacy). 在遺囑中留給某人的一筆金錢,或者一項財產

英文的 legacy 和 bequest 常常互換使用,不過 legacy 多指一筆金錢,bequest 多指一件指定的物品。兩者都是遺囑可以訂立的條款。如果指名的受益人比立遺囑人先離世,兩者都會失效,除非遺囑另有條款,指明那個份額改為留給誰。如果遺贈的對象是你自己的子女或後代,法律會自動處理:根據《遺囑條例》(第 30 章)第 23 條,那個份額會轉給已離世子女的子女,除非遺囑另有訂明。

遺產管理書(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). 與 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是同一份文件,詳見 G 部的「遺產管理書」

N

淨遺產(Net Estate). 付清所有債務、喪禮費用、稅項和遺產管理開支之後,遺產剩下的部分。

受益人分到的是淨遺產,不是遺產總值。假設你留下一層樓,市值港幣 8,000,000,還欠港幣 5,000,000 按揭,這層樓為遺產帶來的淨值就是港幣 3,000,000,不是港幣 8,000,000。你的遺囑執行人會先還債,後分配。

P

遺產代理人(Personal Representative). 法律用語,泛指負責管理你遺產的人:可以是你在遺囑中指名的遺囑執行人,也可以是法院委任的遺產管理人。

香港法例用這個統稱,包括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》(第 10 章)。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都是遺產代理人,法律權力相近。分別在於由誰選出:遺囑執行人由你選,遺產管理人由法院委任。

遺產承辦(Probate). 一個法律程序:法院核實你的遺囑,再授權你的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。

遺產承辦不代表出了什麼問題。凡是涉及遺囑的遺產,都要走這個標準程序。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負責處理申請,核實遺囑,然後發出遺囑認證書。申請可以立即遞交,但法院不得在離世後 7 天之內發出遺囑認證書,遺產管理書則是 14 天。有遺囑的話,整個程序比沒有遺囑快,也簡單得多。

遺產承辦處(Probate Registry). 高等法院轄下的辦事處,負責處理所有遺囑認證書和遺產管理書的申請。

你的遺囑執行人會在這裡遞交申請和遺囑正本,取得法院授權行事。遺產承辦處是法院的辦事處,不是律師行。簡單的申請可以自己直接辦理,遺產比較複雜的,通常由律師代為遞交。

R

剩餘遺產(Residuary Estate). 送出所有指定遺贈、還清所有債務之後,你的遺產裡剩下的一切。

可以把剩餘遺產理解為「其餘的所有東西」。你的遺囑一定要寫明誰得到剩餘遺產,也就是其他安排都辦妥之後,接手剩下部分的人。如果遺囑沒有處理剩餘遺產,又或者指名接手的人比你先離世,那一部分就可能變成部分無遺囑繼承,按第 73 章的規則分配,而不是按你的意願。

T

分權共有(Tenancy in Common). 一種共同持有物業的方式:每位業主各自持有物業一個明確、獨立的份額。

與聯權共有不同,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。分權共有人離世時,他那個份額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,按他的遺囑分配;如果沒有遺囑,就按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。共有人不會自動繼承你的份額。這樣你對自己的份額留給誰有更大的話事權,但也因此更需要一份遺囑。

立遺囑人(Testator). 訂立遺囑的人

在香港,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年滿 18 歲,而且精神健全。簽署遺囑時,必須有兩名獨立見證人同時在場。見證人不可以同時是受益人:留給見證人或其配偶的遺贈都會無效,但遺囑其餘部分不受影響。

信託(Trust). 一種法律安排:由一個人(受託人)為另一個人(受益人)的利益持有資產。

遺囑常常用信託替年幼子女管理資產,因為他們年紀太小,還未適合直接接收遺產。與其讓子女一滿 18 歲就一次過拿到一大筆錢,你可以在遺囑中指示,由指定的受託人以信託方式持有這些資產。等子女到了你指定的年齡,例如 21 歲、25 歲,或者對你家庭合理的其他年齡,才交給他們。在那之前,受託人會以受益人的利益為先,管理這些資產。

受託人(Trustee). 代受益人管理信託資產的人或機構

你的受託人可以就是你的遺囑執行人,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人。根據《受託人條例》(第 29 章)註冊的信託公司,同樣可以出任受託人。選一個理財有條理、處事公道的人,也要考慮他的年紀,看他能不能一直管理到信託完結。

W

遺囑(Will). 一份法律文件,寫明你離世之後資產怎樣分配,由誰負責處理,以及如果子女仍然未成年,由誰撫養。

遺囑,也就是很多人說的平安紙,必須以書面訂立,由你在兩名獨立見證人同時在場時簽署,再由這兩名見證人在你面前簽署。法律上的要求就是這些。真正要花心思的,是立遺囑的過程:決定什麼留給誰,又交由誰處理。文件本身,只是最後的成果。(資料來源:香港法例第 30 章《遺囑條例》)。

本詞彙表的定義只供一般教育用途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表中的法律用語,都按現行香港法律解釋。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,決定遺產規劃安排之前,請先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