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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認證、無遺囑繼承、執行人: 淺白語言詞彙表

我們使用的每一個術語,以一句話定義清楚,以及這對您的家人意味著什麼。

10 分鐘閱讀2026年6月更新由 Bequest 撰寫

遺產規劃有一套沒有人解釋的詞彙。您被期望知道什麼是剩餘遺產、「有遺囑死亡」是什麼意思,以及受益人在支付債務後實際上能獲得什麼。大多數人不知道,而且沒有人告訴他們。

本詞彙表涵蓋所有重要術語。一句話告訴您它的含義。一段文字告訴您它對您的家人為何重要。

A

遺產管理人. 在沒有遺囑,或指定執行人不能或不願行事的情況下,由法院委任管理死者遺產的人。

與執行人不同,遺產管理人不是由死者選定的。法院根據法定優先順序委任他們,通常首先是在世的配偶,然後是子女,再是其他親屬。他們的權限只從法院發出遺產管理書之日起生效,而非從死亡之日起。這個空檔期很重要:在此期間,沒有任何人有法律授權處理您的資產。有指定執行人的遺囑消除了這個問題。

資產. 您擁有的一切:物業、銀行帳戶、投資、車輛、商業利益、強積金及個人物品。

您的資產構成遺產的組成部分。並非所有資產都通過遺囑傳承:以聯權共有持有的資產自動傳給在世的聯權共有人,而強積金並無計劃層面的受益人提名機制,它併入遺產,依照您的遺囑(或無遺囑繼承規則)傳承。其他一切均依照遺囑或若無遺囑則依照第73章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。

B

受益人. 您在遺囑中指定獲得遺產某部分的人或機構。

您選擇受益人。您決定每人獲得什麼:特定物品、一筆金額,或支付債務後剩餘部分的份額。沒有遺囑,香港法律決定誰獲得您的遺產。您本來會指定的人可能一無所得。

遺贈. 在遺囑中留給某人的特定物品或金額。

這是我們名稱的由來。遺贈不僅是法律交易,它是一種刻意的關懷行為。它是遺囑表達的方式:我想到了你,並確保你得到照顧。遺贈可以是任何東西,從一個住所到一件珠寶,到對慈善機構的捐款。

無主財產. 拉丁文,意為「無主財物」:在您沒有遺囑且沒有符合資格親屬的情況下,您的遺產的命運。

若您無遺囑身故,且法院依照第73章窮盡所有親屬層級仍無人有資格繼承,您的全部遺產將歸屬香港政府。政府有酌情權向您遺留的受養人提供款項,但沒有法律義務。這是沒有遺囑最極端的後果,完全可以預防。

C

遺囑附件. 修改或補充現有遺囑而不完全取代它的獨立文件。

遺囑附件必須符合與遺囑相同的簽署及見證要求。它通常用於小幅修改:增加受益人、更換執行人、更新特定饋贈。對於較重大的改變,通常重新立一份遺囑更為簡潔。結婚會自動撤銷您的現有遺囑,因此遺囑附件無法挽救婚前遺囑。

D

受養人. 在財務上依賴您的人,即使未在遺囑中提及,也可能對您的遺產提出法律索償。

根據《繼承(為家庭成員及受養人提供生活費用)條例》(第481章),某些人(包括配偶、由死者供養的前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人)若遺囑(或無遺囑繼承規則)未為他們作出合理安排,可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財務供養。遺囑不能完全消除這種可能性,但讓您對如何作出供養及向誰供養有更大的控制權。

E

遺產. 您身故時擁有的一切,減去您的債務。

淨遺產(支付殯儀費用、管理費用及所有債務後的剩餘部分)是受益人實際獲得的。賬面上龐大的遺產,若有大量未清債務,實際淨遺產可能少得多。您的執行人分配的是淨遺產,而非總額。

執行人. 您在遺囑中指定在您身故後對您的遺產承擔法律責任的人。

您的執行人收集您的資產、支付您的債務,並將剩餘部分分配給受益人。他們的權限從您身故那一刻起生效。他們向法院申請遺產認證書,正式授權他們行事。根據《遺產管理條例》(第10章),您最多可以指定4名執行人。您的選擇極為重要。請參閱我們關於選擇執行人的完整文章

G

遺產管理書. 在沒有遺囑或指定執行人不能行事的情況下,授權某人管理死者遺產的法院命令。

這是無遺囑繼承相當於遺產認證書的文件。它更難取得,耗時更長,且授權的是法院委任的人,而非死者選擇的人。在授權書頒發前,遺產被凍結。沒有人可以動用銀行帳戶、出售物業或分配任何東西。

遺產認證書. 正式授權您指定的執行人管理您遺產的法院命令。

沒有遺產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,任何人都無法處理遺產,無論是銀行帳戶還是物業。遺產認證書比遺產管理書更快、更簡便,因為遺囑已指定執行人並載明死者的意願。這是遺囑重要的最實際原因之一:它大大加快了為您身後的人辦理手續的速度。

監護人. 您在遺囑中指定在您身故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責任的人。

監護人可以透過遺囑或正式的監護契據合法委任(第13章第6條)。沒有遺囑,若父母雙方均不在世,法院決定由誰撫養您的子女。您在遺囑中指定的監護人只在沒有在世父母承擔責任時才介入。它不凌駕於在世父母的權利之上。您應在將某人的名字寫入遺囑之前與他們談妥。

I

無遺囑繼承/無遺囑死亡. 在沒有有效遺囑,或遺囑未能涵蓋所有資產的情況下死亡。

無遺囑死亡時,您的遺產依照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》(第73章)分配:一個對您的關係、意願或情況毫無所知的固定公式。非婚伴侶一無所得。未經合法領養的繼子女一無所得。公式不問您想要什麼。遺囑是唯一能讓您自己回答這個問題的方式。

J

聯權共有. 一種共同擁有方式,雙方共同持有整個物業,當一方身故時,另一方自動繼承死者的權益。

聯權共有在遺產以外運作。它不通過遺囑傳承,也不受無遺囑繼承規則約束。聯權共有人一方身故,另一方立即依法成為唯一業主。這是香港已婚夫婦共同購置物業最常見的持有方式。若您希望您的份額傳給共有人以外的人,您需要先終止聯權共有。

L

遺贈(財產). 遺囑中留給某人的金錢或財產。

遺贈和饋贈常可互換使用,但遺贈更常指金錢贈予,饋贈指特定物品。兩者均為有效的遺囑條款。若指定受益人在立遺囑人之前離世,兩者均會失效,除非遺囑含有反失效條款,指明該份額的去向。若饋贈對象是您自己的子女或後代,法律會自動處理這情況:根據《遺囑條例》第30章第23條,該份額會傳給已故子女自己的子女,除非遺囑另有訂明。

遺產管理書. 見「遺產管理書」。

N

淨遺產. 支付所有債務、殯儀費用、稅款及管理費用後,您的遺產所剩的部分。

受益人獲得其淨遺產的份額,而非總遺產。若您遺留一個價值800萬港元的物業和500萬港元的按揭,該資產對遺產的淨價值是300萬港元,而非800萬港元。您的執行人先還清債務,然後才進行分配。

P

遺產代理人. 負責管理您遺產的人的法律術語,無論是執行人(在遺囑中指定)還是遺產管理人(由法院委任)。

這是香港法例(包括《遺產管理條例》第10章)使用的統稱。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均是具有相似法律權力的遺產代理人。主要區別在於他們如何獲得此地位:執行人由您選定;遺產管理人由法院選定。

遺產認證. 法院核實您的遺囑並授予執行人管理遺產權限的法律程序。

遺產認證不代表出了什麼問題。它是任何涉及遺囑的遺產的標準程序。高等法院遺產認證登記處處理申請、核實遺囑並頒發授權書。申請可以即時提交,但法院不得在死亡後7天內頒發遺產認證書(或14天內頒發遺產管理書)。有遺囑比沒有遺囑的程序更快、更不複雜。

遺產認證登記處. 香港高等法院內處理所有遺產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申請的辦公室。

這是您的執行人提交申請、遞交原始遺囑並取得法院授權行事的地方。這是政府辦公室,而非律師行。對於簡單的申請,可以直接辦理。對於較複雜的遺產,律師通常負責提交申請。

R

剩餘遺產. 在給予特定饋贈並支付所有債務後,遺產中剩餘的一切。

可以把它理解為您擁有的其他所有東西。您的遺囑應始終指明誰獲得剩餘遺產,即在其他一切辦妥後獲得剩餘部分的人。若遺囑未處理剩餘遺產,或指定獲得剩餘遺產的人在您之前離世,那部分可能陷入部分無遺囑繼承,依照第73章規則而非您的意願分配。

T

分權共有. 一種共同擁有方式,每位業主持有物業的特定、獨立份額。

與聯權共有不同,分權共有沒有生存者取得權。分權共有人身故時,其特定份額構成遺產的一部分,依照遺囑或若無遺囑則依照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。您的共有人不會自動繼承您的份額。這讓您對身後誰獲得您的份額有更大的控制權,但這使立遺囑更加重要,而非更不重要。

立遺囑人. 立遺囑的人。

根據香港法律,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歲,且在立遺囑時精神健全。遺囑必須在2名獨立見證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簽署。見證人不能是受益人:給予見證人或其配偶的任何饋贈均無效,但遺囑其餘部分仍然有效。

信託. 一種法律安排,由一人(受託人)為另一人(受益人)的利益持有資產。

信託常用於遺囑中,為太年幼而無法直接接受遺產的子女管理資產。您的遺囑可以指示資產由指定受託人信託管理,直至子女達到您指定的年齡(21歲、25歲或對您的家庭有意義的其他年齡),而非直接交給18歲的孩子一大筆遺產。受託人在此之前以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資產。

受託人. 代表受益人負責管理信託資產的人或機構。

您的受託人可以是與執行人相同的人,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人。根據《受託人條例》(第29章)持牌的信託公司也可以擔任受託人。請選擇在財務上有條理、公正,且可能比您長壽足夠完成信託的人。

W

遺囑. 一份法律文件,您在其中說明身後資產應如何分配、誰應管理這一過程,以及若子女仍是未成年人,誰應撫養他們。

遺囑必須書面訂立,在2名獨立見證人同時在場的情況下由您簽署,並由這些見證人在您面前簽署。就這樣。立遺囑的過程(決定什麼歸誰、由誰管理)才是需要思考的部分。文件本身是最終結果。(資料來源:《遺囑條例》第30章)

本詞彙表中的定義僅供一般教育目的,並不構成法律意見。所有法律術語均反映現行有效的香港法律。個別情況各有不同,在作出遺產規劃決定前,請尋求獨立法律意見。